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7號
TYDV,106,司聲,17,201703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曾明潤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陳逸帆律師
相 對 人 華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武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46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 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 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 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件在卷可稽,是本 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華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