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38號
TYDV,106,司繼,238,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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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陳清松
被 繼承人 劉謝阿快(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繼承人劉謝阿快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 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 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謝阿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前經本院於98年3 月23日以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裁定選任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其遺產管理人 ,業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8年度財管字第7 號裁定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謝阿快之遺產管理 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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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