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繼承人 陳秋樺(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秋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秋樺間 有債權債務關係,而被繼承人陳秋樺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9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無為被繼承人處理遺產 之意,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 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秋樺固於103 年7 月29日死亡,而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子女王志偉、王志豪及孫女王紫軒曾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267號 及103 年度司繼字第1276號案件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 查在案,而被繼承人之父母均已歿,兄弟姊妹中之陳瑞成、 陳瑞炫亦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繼字 第1286號案件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 核閱屬實,惟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中尚有陳瑞培尚生存,且 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陳 瑞培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則被繼承人陳秋樺尚有第3 順序繼 承人陳瑞培,依法即無從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準此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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