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私立快樂營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照福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表明聲請人幼兒園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法人組織 ,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6 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