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36號
TYDV,106,司票,736,2017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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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36號
相 對 人 曹竹芸(原名:曹秀娥)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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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