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36號相 對 人 曹竹芸(原名:曹秀娥)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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