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911號
TYDV,106,司票,1911,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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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廖綿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水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
  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聲請狀僅記載「
  …屆期,經提示…」,而系爭本票並無記載到期日,無從得
  知聲請人何時提示。故請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
  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
     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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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