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鐵和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李根才(亡)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0日
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