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39號
TYDV,106,司司,39,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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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立凱(即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月1日起擔任京鼎 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程序尚在進行,為 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 第108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6 年3月1日止,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 算期限自106 年3月1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9月1日止。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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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立凱(即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鼎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