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38號
TYDV,106,司司,38,201703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立凱(即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按應為10 4年7月28日之誤)起擔任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故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惟 遭裁定駁回,又暫無法順利召開股東會,為此聲請准予展延 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 第141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 5年7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 期限再展延至106年7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陳立凱(即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