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4號債 權 人 游邱金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素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是否已實際代償第三人許春風積欠林盟惠之參仟萬元之 債務。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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