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24號
TYDV,106,司促,6224,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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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4號
債 權 人 游邱金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素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是否已實際代償第三人許春風積欠林盟惠之參仟萬元之
  債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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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