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63號
TYDV,106,司促,6163,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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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63號
債 權 人 何宇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章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
  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
  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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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