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67號
TYDV,106,司促,6067,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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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6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賴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零肆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
  約金壹佰玖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貳仟壹佰柒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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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