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913號
TYDV,106,司促,5913,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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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債 權 人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芳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馬克曾瀛萱姜振文馬玉玲王舒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之名冊(非另外製作之單一名冊)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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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