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債 權 人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芳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漢馬克、曾瀛萱、姜振文、馬玉玲、王舒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
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三、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之名冊(非另外製作之單一名冊)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