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交簡字,90年度,1341號
KSEM,90,雄交簡,1341,20020129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四
四、九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蔡黃麗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