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04號
TYDV,106,司促,5804,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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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育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柒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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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