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育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肆拾柒
元,及其中壹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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