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78號
TYDV,106,司促,5678,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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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78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姜寶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玖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貳佰捌拾壹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捌拾肆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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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