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還土地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90年度,42號
KMEV,90,城簡,42,20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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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通訊地址:桃園龍潭郵政第九0六一七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盧秀蘭    
        靖儒棟    
  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
  被   告 發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徐東昇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邱蓮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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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