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四二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通訊地址:桃園龍潭郵政第九0六一七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盧秀蘭 靖儒棟 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 被 告 發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徐東昇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邱蓮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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