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57號
TYDV,106,司促,5557,2017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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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映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出生日期為民國91年5 月8 日
  ,足認其為未成年人。
二、故請表明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債
  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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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