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方剛(即方正平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方顏秋香(即方正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方正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參萬柒仟
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參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關於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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