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18號
TYDV,106,司促,5518,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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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
債 權 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霆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釋明文件。
 3.債務人陳霆航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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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