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債 權 人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霆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釋明文件。 3.債務人陳霆航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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