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債 權 人 達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晃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 若無約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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