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57號
TYDV,106,司促,5457,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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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達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晃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
  若無約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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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