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22號
TYDV,106,司促,5322,201703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鍾婉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元
  ,及其中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