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62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陳鵬威,故請表明
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