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06號
TYDV,106,司促,5206,201703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6號
債 權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之轄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