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周鳳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參佰柒拾元
,及其中陸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其中壹萬參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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