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債 權 人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曾秀春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地址。
二、經查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所為之提示已逾票據法130 條第1 款
之期限而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故關於債務人曾
秀春部分,請以票據以外之請求權請求之,並表明該請求之
原因事實,且應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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