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34號
TYDV,106,司促,5034,2017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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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債 權 人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曾秀春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地址。
二、經查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所為之提示已逾票據法130 條第1 款
  之期限而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故關於債務人曾
  秀春部分,請以票據以外之請求權請求之,並表明該請求之
  原因事實,且應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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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