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仕斌
債 務 人 朱亮潔(原名:朱琇瑄)
債 務 人 謝孟霖
債 務 人 謝勤
債 務 人 陳子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貳仟壹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付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