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八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孫善豪
被 告 臺灣和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傳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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