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1年度,8號
FYEV,91,沙小,8,20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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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小字第八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孫善豪
  被   告 臺灣和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傳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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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和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