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仕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孟霖、朱亮潔(原名:朱琇瑄)、邱政鴻
、劉恩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互助社之大
小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互助社大小章,或
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互助社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