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
債 權 人 張瑋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晏慶、許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可知,其債務人分別係
盧晏慶及許家豪,且該二人係分別借款,並非共同借款人。
故請分別向二人請求,並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盧晏慶應
給付債權人新臺幣9 萬元…」及「債務人許家豪應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2 萬元…」。
二、另利息起算日皆應自清償期起算,本件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
日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三、另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