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
債 權 人 黃振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世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珍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之清償期限為民國106 年10月31日,故本件債權 尚未到期,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