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1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債 務 人 賈志偉
債 務 人 施廷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賈志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
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賈志偉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廷翰清償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