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09號
TYDV,106,司促,4509,2017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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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
債 權 人 黃瑲豊(原名:黃炎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莊靆(原名:楊
峯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經查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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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