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919號
FYEV,90,豐簡,919,20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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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一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黃秀丹住臺中
  訴訟代理人 江國寶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二千元,及自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渠執有第三人御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背書,發票日民 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票據號碼SGA0000 000號、票面金額三十三萬二千元之支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屆期 提示後竟遭退票,經原告再三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判決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被告則以:系爭支票已罹於四個月之時效,原告不得 再向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三、法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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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