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81號
TYDV,106,司促,4281,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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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卓瑞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參仟陸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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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