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80號
TYDV,106,司促,4280,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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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邢富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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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