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19號
TYDV,106,司促,4119,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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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債 權 人 詹友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秋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再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 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 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亦有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 但未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債權人 提出之借據影本未約定清償期限,或釋明已依民法第478 條 規定催告返還(實務上通常係寄發存證信函),是債權人就 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 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 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 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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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