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71號
TYDV,106,司促,3971,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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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
債 權 人 簡文哲即嘉大輪胎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品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利息起息日為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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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品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