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債 權 人 簡文哲即嘉大輪胎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品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利息起息日為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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