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89號
TYDV,106,司促,3389,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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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王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捌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柒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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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