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6年度,13號
TYDV,106,勞聲,13,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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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雅媚
相 對 人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纘生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柒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在桃園市人力資 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6 萬7,000 元,應於106 年3 月15日匯入聲請人原 薪資帳戶,然相對人並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6 年3 月8 日桃園市人力資 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解議紀錄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 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前述106 年3 月15日應履行給 付而未給付之6 萬7,000 元,依調解結果業經屆期,聲請人 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 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 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 第2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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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