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張綺荔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王新茹(原名:王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起至104 年3 月23日 止於附表所示期日陸續共向原告借款9 次,原告自其所有之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如附表 所示之匯款帳戶,被告嗣開立到期日為104 年7 月15日之新 光銀行桃園分行支票2 紙(支票號碼分別為BB0000000 號、 BB00 00000號、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予原告 ,作為清償上開借款中之1000萬元部分,惟原告屆期為付款 之提示卻未獲兌現,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且避不 見面。為此,爰依民法第478 條後段、第480 條之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單影本9 張、BB0000000 號、BB0000000 號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2 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6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 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 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33 條第1 項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消費借貸之債,其兩 造約定之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6 年1 月3 日送達被告,惟因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 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並對被 告生催告之效力,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則原 告請求被告應自106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即屬有據。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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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日期 │ 借款金額 │匯款帳戶 │
│ │ │(新臺幣/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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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10月31日│ 1,060,000 │新光銀行桃園分行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戶名:王麗莉 │
├──┼───────┼───────┼───────────┤
│ 2 │102年3月1日 │ 1,400,000 │新光銀行桃園分行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戶名:麗的廣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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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4月30日 │ 500,000 │新光銀行桃園分行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戶名:王麗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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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7月1日 │ 5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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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1月8日 │ 1,7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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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2月17日 │ 3,0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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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3月17日 │ 1,5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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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3月31日 │ 2,0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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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3月23日 │ 1,21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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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合計 │ 12,8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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