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21號
TYDV,105,重訴,521,2017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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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王宏穎
被   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被   告 張景祥
      李宜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群鼎公司)、張 景祥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群鼎公司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邀同被告張景祥、李 宜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5 年2 月24日起 至106 年2 月24日止,兩造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為據,嗣被 告群鼎公司陸續動用授信額度,於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之 借款期間向原告借款共計6 筆,合計1,110 萬元,均約定 自借款日起,借款利率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年息1.07% 加2.77% 機動計算,故為年息3.84% 。依據授信契約書之 授信共通條款第6 條第1 款約定,被告群鼎公司若有任一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再依授信共通條款第4 條 之約定,被告群鼎公司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自本金到 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 之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則按約定利率 20 %計算違約金。
(二)詎附表所示編號1 及編號2 之借款屆清償期後,被告群



公司未依約按期清償,經原告催告卻未獲置理,依前開約 定,被告群鼎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附表所示編號3 至編 號6 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約給付尚積欠之債權 本金7,989,267 元之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而被告張景祥李宜烜均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與 被告群鼎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授 信契約書、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李宜烜則以:
伊係受訴外人李建邦詐騙而簽名擔任保證人,但授信契約書 上「李宜烜」之印文非其印章所蓋,其就被告群鼎公司與原 告簽訂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等,均不知情,又原告 既主張返還借款,應就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景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皆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動用額度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歷史查詢資料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31頁),被告李宜烜自承授信契約 書上「李宜烜」之簽名確為其所為,惟以前詞置辯,被告群 鼎公司、張景祥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以,原告就被告群鼎公司、張景祥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就被告李宜烜部分,應審酌者厥為 :㈠原告與被告李宜烜間是否訂定系爭授信契約書?㈡原告 是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各筆借款予被告群鼎公司?經查:(一)關於被告李宜烜於系爭信契約書簽名、蓋印之始末經過, 被告李宜烜先稱:「授信契約書上是我的簽名沒錯,印文 我不記得是否我的」(見本院卷第59頁),後又稱:「簽 名是我的,但章不是我的…(問:你簽的時候,張景祥也 同時在上面簽名嗎?)我不確定我是第一個還是最後一個 簽的,我只記得名字是我簽的,但上面的章,我回去核對 不是我的章…我和張景祥都受僱於李建邦經營的珖億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十多年。(問:為何 你在群鼎公司的借款契約書上簽名擔任保證人?)因李建 邦經營很多公司,他要求我在群鼎公司借款的文件上簽名 ,擔任保證人,他說公司一定會還,他說那些是醫生的票 ,要作票貼,銀行才會借錢給群鼎公司,再加上我在該公 司做了十多年,我信任他就簽名了」等語(見本院卷第76 、77頁)。觀諸被告李宜烜上開所述,足認系爭授信契約



書上連帶保證人「李宜烜」之簽名確為其親自所簽,且被 告李宜烜對於簽名之目的係擔任被告群鼎公司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乙節亦清楚明悉,從而,兩造間業已達成由被告李 宜烜擔任被告群鼎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合意, 堪可確定。至於授信契約書上「李宜烜」之印文是否係被 告李宜烜之印章所蓋?查被告李宜烜對此前後陳述不一, 已難採認被告李宜烜後來所辯為真,且縱令非其印章所蓋 ,系爭授信契約書既有被告李宜烜之親自簽名,已生契約 之效力,印章是否為其所有,對於系爭授信契約書之成立 生效,並無影響。再者,被告李宜烜雖抗辯其受訴外人李 建邦詐騙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云云,惟被告李宜烜為工作多 年之成年人,具有一定之社會歷練及經驗,且如前述,其 清楚明瞭於授信契約書上簽名係表示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 之意,即令訴外人李建邦事後未依承諾負責還款,亦無從 證明被告李宜烜於授信契約書上簽名係遭到李建邦詐騙, 故被告李宜烜之辯詞,尚不可取。綜上,堪認原告與被告 李宜烜間確有訂定系爭授信契約書。
(二)第查,原告主張已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之各筆借款, 撥款匯入被告群鼎公司帳戶內,有原告所提動用額度申請 書、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30頁)。被 告李宜烜就群鼎公司有無還款一節,到庭陳稱:「其實群 鼎公司並沒有還,都是拿醫生的票貼去還,當時原告會撥 款是因群鼎與診所有交易,拿診所的合約書及醫生的支票 去向銀行借錢,會還也是因為醫生的支票到期兌現的緣故 。」(見本院卷第77頁)。衡諸常情,若被告群鼎公司未 收到原告交付之借款,殊無可能持第三人之支票以票貼方 式向原告還款,是以,原告主張其已將附表所示編號1 至 6 之各筆借款本金,以匯款方式交付予被告群鼎公司,洵 堪可信。
六、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履 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 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 、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 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 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兩造間訂有系爭授信 契約書,原告已將附表所示之各筆借款交付予被告群鼎公司 ,而被告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附表編號1 、2 之借款屆 清償期後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附表所 示其他筆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有系爭授信契約書及前 述交易明細查詢等存卷可考,揆之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 群鼎司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為有理由。被告張景祥李宜烜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原告訴請被告張景祥李宜烜與被告群鼎公司負連帶清 償責任,於法亦屬有據。
七、綜上,原告依系爭授信契約書、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所示之借款本金、息與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李宜烜雖聲請傳喚訴外人李建邦、 原告南崁分行襄理許進襄為證人,欲以釐清原告是否有將借 款交付於被告群鼎公司及相關核保、撥付過程,惟原告確已 將附表所示各筆借款交付予被告群鼎公司,相關證據暨本院 之認定已如前述,是認被告李宜烜傳喚上開證人之聲請,洵 無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尚欠債權本│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金(新臺幣│ │ │ │
│ │ │) │ │ │ │
├──┼─────┼─────┼─────────┼─────────┼────────────┤
│1 │340萬 │389,267 元│自105年6月3日起 │自105年11月3日起至│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 │
│ │ │ │到105年11月12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率3.84%計算。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 │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
│2 │60萬 │60萬 │自105年6月6日起 │自105年11月6日起至│自10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 │
│ │ │ │到105年11月22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率3.84%計算。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 │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計算。 │
├──┼─────┼─────┼─────────┼─────────┼────────────┤
│3 │150萬 │150萬 │自105年6月20日起 │自105年11月20日起 │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 │
│ │ │ │到105年12月16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利率3.84%計算。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計算。 │
├──┼─────┼─────┼─────────┼─────────┼────────────┤
│4 │200萬 │200萬 │自105年7月1日起 │自105年11月1日起至│自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到105年12月21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率3.84%計算。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計算。 │
├──┼─────┼─────┼─────────┼─────────┼────────────┤
│5 │150萬 │150萬 │自105年7月18日起 │自105年11月18日起 │自105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 │
│ │ │ │到105年12月6日止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利率3.84%計算。 │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開利│
│ │ │ │ │ │率20% 計算。 │
├──┼─────┼─────┼─────────┼─────────┼────────────┤
│6 │200萬 │200萬 │自105年8月3日起 │自105年11月3日起至│自105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
│ │ │ │到106年2月3日止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 │ │ │ │率3.84%計算。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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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