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38號
TYDV,105,重訴,238,2017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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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被 上訴人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 萬9,15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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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