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8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程玉蘭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彭匯詅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命反訴被告應將桃園市○
○區○○○段段○○○段00000 地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015
號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4408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0 巷00號3 樓建物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並塗銷其尚105 年4 月
25日以平楊登跨字第4090號登記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278 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522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