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44號
TYDV,105,訴,844,201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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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4號
                   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原   告 陳健仁
被   告 湯煥彬
      湯寶珠
      陳湯美珠
      湯真珠
      湯煥廣
      湯昆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
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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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