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31號
TYDV,105,訴,2131,2017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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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活本道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智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翔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31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
規定,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
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12,750 元,
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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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活本道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