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陳羽晴
被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被 告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458 元(計算式詳卷),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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