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67,351元(計算式詳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