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
法定代理人 鄭玄恭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杜正義(亡)
關 係 人
即被選任人 呂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民國46年8 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43年7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