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69號
TYDV,105,司司,169,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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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張曾玉環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 ,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且應以公 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 別通知,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兆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檢附:民 國105年9月23日股東會議(討論承認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 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股東出席簽到證明、以公告催告申 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先後於105 年10 月4日、106年2月6日發函限期命其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 陳報,是揆諸首揭規定,其聲報清算人就任於法自有未合,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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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